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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14-09-10 浏览数:  来源:团市委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创业载体建设,鼓励、引导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不断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深入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1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创业园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12〕41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龙城青年大学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常政办发〔2012〕10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我市“五大产业”发展布局和各辖市(区)产业布局特点,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整合资源、合理布局、完善功能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实施大学生创业园建设,以高层次、高水平的大学生创业园来引领示范,建设一批多元化、多功能的大学生创业载体,不断完善政策扶持、载体建设、创业培(实)训、创业服务“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努力使更多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大学生在成功创业的同时带动社会就业。

第三条  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为全市大学生创业园的组织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政策落实、评估认定、工作指导、考核激励等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大中专院校、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统筹规划的原则,做好大学生创业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大学生创业园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努力为入园的创业实体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和企业孵化服务,不断优化服务方式,落实优惠政策,促使入园创业实体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认定为市级大学生创业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发展规划以及一定规模、可自主支配的生产经营场地和办公场地,基础设施完善。具体分为以下六种形式:

⑴市场型大学生创业园。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⑵楼宇型大学生创业园。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⑶门面型大学生创业园。至少由30个独立门面集中组成,每个门面不少于15平方米;

⑷厂区型大学生创业园。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⑸田园型大学生创业园。面积不少于3000亩;

⑹其他符合场地设施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园。

2、有专业化管理服务机构和专门的服务场所,配备一定数量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3、有相对集中的产、学、研一体化配套设施,并在一定区域内实行共享。

4、有多元配套服务,通过建立创业服务平台,对大学生创业项目进行论证、评估、认定和跟踪服务,为创业大学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创业培(实)训、创业孵化、开业指导、融资服务、人力资源及商务代理、法律援助等“一条龙”、“一站式”服务。

5、有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对入园实体的经济能力、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技术水平及产业化程度、技术开发能力、园区制度执行情况、企业发展潜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建立健全创业实体入驻和退出机制。

6、有相应政策扶持,对新办的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入驻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的,两年内由创业园为其免费提供20-50平方米的经营场地,积极帮助创业实体落实税费减免、开业补贴、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带动就业奖励等优惠政策。

7、有一定孵化规模,入驻实体不少于30个,其中初始创业的大学生占30%以上,当年新入驻实体中初始创业的大学生占50%以上;并实现1人创业平均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合法经营、用工规范。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六条  在常州市范围内各类新建或已建的创业中心、高新技术园区、软件园、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市级大学生创业园。

第七条  评估认定程序。市级大学生创业园按照申报、审核、评估、公示、认定的程序进行。

1、申报。由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本辖市(区)内有意向单位向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大中专院校创建的创业园区由各院校直接向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申报。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常州市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申报表》(附件1);

⑵大学生创业园经营资质及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具备独立法人资质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非独立法人单位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⑶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和发展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创业园建设基本情况,创业服务和孵化服务情况,管理制度,入驻企业发展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⑷大学生创业园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外聘专家等情况;

⑸《大学生创业实体基本情况表》(附件2)。

2、审核。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评估。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根据审核情况,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

4、公示。对拟认定为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的,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

5、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并正式行文、统一授牌。

对符合省级大学生创业园申报条件的,优先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推荐申报省级大学生创业园。

第四章  考核管理与专项扶持

第八条  市人社局每年将对常州市大学生创业园进行一次年度考核,考核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标的,取消其常州市大学生创业园的资格。

第九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取消其常州市大学生创业园的资格:

1、大学生创业园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园区内创业实体违法违规经营的;

2、大学生创业园被园区内创业实体投诉查实三次以上,仍不及时整改的;

3、不能为创业实体提供有效的创业服务,或不能提供、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的。

第十条  经认定的常州市大学生创业园,市财政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扶持,其中规模较大、产业布局较好、带动就业人数较多、有相当社会认可度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扶持。

第十一条  大学生创业园专项扶持:

1、被认定为常州市大学生创业园的当年,发放扶持资金的70%;

2、第二年考核合格的,发放剩余的扶持资金;

3、第二年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达标的,发放剩余的扶持资金;不达标的,停发剩余的扶持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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