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10日市青联八届二次常委会通过)
根据《中华全国青联章程》有关规定和我市青联工作实践,特对会员团体指定席位委员(即会员团体的主要负责人及工作需要而担任委员职务的有关负责同志)和特邀委员的卸职、替补事宜,制定本实施办法。 1.各会员团体参加常州市青年联合会的指定席位委员,担任主席、副主席、常委、秘书长、副秘书长职务的,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其主席、副主席、常委、秘书长、副秘书长职务自行卸免: (1)因工作的调动,离开青联岗位的; (2)离职学习、研修并明确不再回青联工作的; (3)专职团干部(不论进入青联属何种界别)离开团的岗位的; (4)调离其组织所辖区域的; (5)因受处分撤职。 2.特邀委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其委员职务自行卸免: (1)调离其组织所辖区域的; (2)因受处分撤职的; (3)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市青联各项活动的。 3.各会员团体指定席位委员卸职后的空缺,由新任该职务的同志替补。 4.各会员团体指定席位委员卸职和替补名单,经该会员团体提出后,由市青联主席办公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确认。 5.市青联主席、副主席、常委、秘书长、副秘书长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和增补的,需经青联主席办公会议讨论提出,交青联常委会表决通过。 6.特邀委员卸职后的空缺或因工作需要增补委员,由市青联秘书处提出建议名单,经青联主席办公会议审核确定。 7.增补的委员,按姓名笔划列入委员排序名单; 8.本办法由常州市青年联合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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