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团干部的年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团的机关工作者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最高年龄是:团中央书记处书记,一般不超过45周岁;局级团干部,一般不超过42周岁;处级团干部,一般不超过38周岁;科级团干部,一般不超过33周岁。配备乡镇团委书记,年龄一般掌握在28周岁左右;街道团(工)委书记,年龄一般在30岁以下;配备团支部书记,年龄应掌握在25岁左右。
2、基层团委的编制。乡镇、街道和完全中学、系一般应配备团的专职干部1至2人;企事业单位应按不低于青年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团的专职干部。
3、团干部的待遇。各级党委在选配各级团委以及工厂、农村、学校、机关、街道等基层团组织的正、副书记时,一般应按同级党委(行政)职能部门或下一级党组织正、副职的条件配备,并享受相应待遇。各级团委书记是党员,原则上应提名为同级党委委员候选人。根据党章和《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共青团和青少年工作领导的意见》规定,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团委(总支、支部)书记,是党员又没有进入同级党委的,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总支、支部)和常委会的会议;基层团组织负责人不是党员的,也应通过适当途径,使之及时了解党组织的工作意图。各级党委在提名同级人大、政协常委候选人时,应考虑符合条件的团的负责人。团的负责人不是人大、政协常委的,应列席人大、政协常委会。基层团干部兼职的,应保证其有一定的时间从事团工作,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待遇。在农村,村团支部书记年收入不少于村主要干部报酬的70%;在企业,车间团支部书记享受车间班组长经济待遇;在中学,团委书记职务工资比照学校副教导主任级水平执行。
4、团干部的选拔。要适应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形势,认真贯彻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改革团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努力形成广纳群贤、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以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民主选举等为手段,把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善于联系团员青年的青年党员和优秀团员选拔到团的岗位上来,把优秀青年集聚到团的事业中来。在县级以上团组织,推行领导班子成员公开选拔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在乡镇、街道这一层面团组织,通过公开选拔、有限竞争等方式,拓宽选人、用人的渠道。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团组织和农村行政村团组织,逐步推行团干部的直选和海选。
5、志愿性青少年工作者队伍建设。根据青少年事务不断扩大、青少年工作日益发展的客观实际,要广泛聘请党政领导、先进人物和老同志担任政治指导员、辅导员,吸纳青少年研究和社会问题专家、中介机构负责人和各类青少年社团负责人参与决策咨询和管理、服务,不断壮大青少年工作志愿者队伍,提高共青团和青少年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扩大共青团和青少年工作的工作覆盖面和社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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