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员交纳团费的标准按中青发〔1994〕7号文件《共青团中央印发〈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执行,即: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没有经济收入的团员,每月交纳0.1元。保留团籍的党员可不交团费。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每月工资收入总额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指作为工资部分的奖金,下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为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为工资收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各类津贴、奖金),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按月平均收入计算。
团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团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各级团组织收取、留用团费的比例一般为:团的县级以下基层组织留用团费总额的50%,其余上交;县级团委收取团费总额的50%,留用团费总额的25%,其余上交;市级团委收取团费总额的25%,留用团费总额的12.5%,其余上交(其中,高校团委上交团费总额的15%);团省委收取团费总额的12.5%,留用团费总额的9.5%,其余上交。
团费只能使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用于对全体团员有益的事项上。团费的主要用途是:(1)购置团务用品。(2)支付团员教育的有关费用。(3)订阅团报团刊。(4)用于团员、团干部培训。(5)举办富有教育意义的团日活动。(6)表彰、奖励团内先进。使用团费要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对每一笔团费开支,应该严格审查把关,不能超越团费开支范围,不能乱支和超支。
团费应建立团费专用帐户帐号,严禁个人长期保管现金。团费存入银行所得利息,应全部纳入团费收入。各级团组织收缴、使用团费,应该建立专用帐册,收缴和使用团费应逐笔登记。收到团费时,必须开出团费收据。团费实行专管制度,由专人负责对团费及团的活动经费进行管理,由专人对团费使用进行审批。
各级团组织对团费的收缴、使用、管理的情况,要定期检查,上下级之间要定期核对团费收缴情况。各级团组织必须定期向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报告团费的收缴、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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