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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度各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考 核 办 法
发布日期: 2007-11-30 浏览数:  来源:团市委  字号:〖
2007 年度各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
考 核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基层,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在省综治委的领导下进行,由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易于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    全省按照苏南(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苏中(南通、扬州、泰州)、苏北(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分为三类地区,在考评总体框架下,个别条款规定有所区别。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内容以“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实施情况为基准,围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础工作、重点活动、机制建设和工作成效等方面进行。
(一)      组织建设(16 分)
1、各市、县(市、区)成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团委,各市、县(市、区)预防领导小组会议、办公室组成人员会议每年分别不少于一次,日常工作规范正常。任一项达不到要求的扣 2 分。
2、市、县(市、区)两级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以下简称预防工作)年度有计划、有部署、有落实、有考核。达不到要求的扣 1 分。
3、预防工作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体系。达不到要求的扣 1 分。
4、市级预防办有编制,至少有 1 人负责日常工作。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扣 3 分,两项均达不到要求的扣 6 分。
5、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苏南、苏中、苏北的县(市、区)年度预防工作经费分别不少于 6万元、3 万元、2 万元,并实际支付到位。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扣 3 分,两项均达不到要求的扣 6 分。
(二)      机制建设(6 分)
1、 围绕新一轮平安江苏建设,制定进一步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规划或实施意见。未制定的扣 2 分。
2、 各预防成员单位在预防工作中分工明确、职责具体、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有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项目和专项措施,适时制定和完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意见、规章制度和政策法规,建立健全预防工作的长效机制。达不到要求的扣 4分。
(三)      青少年思想道德、法制和自护教育(11 分)
1、         深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影响广泛,成效明显。达不到要求的扣 2 分。
2、         每市至少建立 2 所“有计划、有场所、有教师、有教材、有对象”的示范性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每年至少为社区青少年开展四次法制教育。建有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达不到要求的扣 2 分。
3、         中小学校全部配备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每学期至少对在校生开展四次法制教育。达不到要求的扣 2 分。
4、         加强青少年活动阵地的建设和管理,各县(市、区)至少有一座青少年宫或青少年活动中心。达不到要求的扣 1 分。
5、         各市均建有青少年自护教育基地,开展多种形式的青少年自护教育活动,增强青少年防灾避险和抵御侵害的能力。达不到要求的扣 2 分。
6、         在学校、社区设立青少年心理辅导室或配备心理辅导老师,为青少年提供心理辅导和矫治服务。达不到要求的扣 1 分。
7、         开展青少年远离毒品教育,每年“6·26”期间,集中开展一次大型禁毒教育活动。达不到要求的扣 1 分。
(四)重点群体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12 分)
1、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对贫困学生实行多种形式的救助,严格规范中小学开除、劝退的相关措施,在控制中小学生失学辍学方面措施有力。达不到要求的扣2 分。
2、认真做好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积极推进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引导和规范管理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努力维护流浪儿童的合法权益。达不到要求的扣 2 分。
3、积极做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监护、教育和管理工作,建立较为完善的社会救助模式,使之“有人养、有人管、有学上”。达不到要求的扣 2 分。
4、加强和改进工读学校建设或在职业学校设立重点班,不断提高办学质量,积极探索有严重不良行为学生接受工读教育的有效途径;未建工读学校的要制定具体规划并落实教育管理有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的得力措施。积极发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专业社团。达不到要求的扣 1 分。
5、做好青少年罪犯、劳教人员刑释解教时的衔接工作,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青少年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做好社区矫正对象中的青少年的帮教工作;刑释解教青少年安置帮教率达95%以上。达不到要求的扣 2 分。
6、实施“进城务工青年发展计划”,着力解决工资拖欠、人身伤害等突出问题,保护进城务工青年的合法权益。关爱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和农村留守青少年,帮助他们解决就学、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达不到要求的扣 2 分。
8、         在青少年中深入开展反邪教工作,正确处理民族宗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达不到要求的扣 1 分。
(四)      实施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13 分)
1、组织实施“社区青年和谐工程”,积极创建“社区青年和谐工程”星级社区,推动社区青少年基层基础工作、社区教育、社区文化、社区服务和社区维权事业。达不到要求的扣 3 分。
2、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社区闲散青少年的教育、管理,启用社区青少年信息管理系统,做好社区青少年失学、失业、失管普查工作,摸清社区闲散青少年底数,建立社区青少年管理档案,推动建立学校、社区间的信息通报和沟通机制。达不到要求的扣 1.5 分。
3、建立有街道、公安、教育、文化、司法、共青团等成员单位参加的社区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督促、落实有关青少年的教育、管理、预防、服务等事务。达不到要求的扣 1.5 分。
4、各市至少有一个县(市、区)开展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试点工作,并在街道(社区)建立专兼职社区青少年工作者队伍。达不到要求的扣 2 分。
5、大力开展社区青少年“一助一”、“多助一”结对帮困、帮教和志愿服务活动。达不到要求的扣 2 分。
6、扎实开展“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创建活动,每个城区有 1 个以上的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达不到要求的扣 3 分。
(五)      社会环境专项整治工作(12 分)
1、深入开展“为了明天——全省强迫诱骗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强迫拐骗聋哑青少年违法犯罪整治工作”,严厉整治打击控制、操纵流浪未成年人的黑恶势力。达不到要求的扣 2 分。
2、严厉打击出版、销售、传播盗版和反动、淫秽、色情出版物及不良游戏软件产品等行为。达不到要求的扣 2 分。
3、对黑网吧和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开展打击整治行动。检查发现容留未成年人进网吧上网的扣 2 分。
4、对网上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和违法违规网站开展打击整治行动。达不到要求的扣 2 分。
5、加大监管力度,净化荧屏声屏。达不到要求的扣 2 分。
6、学校全部建立警务站(室)或校园 110、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扎实开展学校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积极开展“平安校园”创建,在中小学生中开展“远离不良文化”教育活动,杜绝淫秽色情“口袋本”图书、学生彩票、管制刀具进入校园。无校园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达不到要求的扣 2 分。(七)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载体建设(13 分)1、深化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领域不少于 12 个行业、系统。制定实施深化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的意见或办法,开展多种形式“青少年维权岗在行动”活动。达不到要求的扣 4 分。2、加快 12355 青少年服务台建设,围绕开通热线电话,落实场地、人员、服务项目和机制建设等方面制定工作规划,并按照时间进度扎实推进。达不到要求的扣 4 分。
3、成立市级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为青少年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援助和维权服务。达不到要求的扣 2 分。
4、组织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与青少年面对面活动”,广泛听取青少年的意愿和呼声,反映青少年的诉求。达不到要求的扣 3 分。
(八)宣传、调研、档案和信息报送工作(9 分)
1、各市预防工作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被各级媒体、简报、信息采用不少于 20 篇。达不到要求的扣 2 分。
2、针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成果,提出对策建议,每年至少上报一篇调研报告。达不到要求的扣 2 分。
3、记载各市年度预防工作计划、活动、会议、文件、领导讲话等预防工作的档案归整及时、整理有序、合乎规范。达不到要求的扣 2 分。
4、加强向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预防工作信息,做好有关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无漏报、误报、迟报等现象。达不到要求的扣 3 分。
(九)其他(8 分)
1、全市青少年(25 周岁以下)犯罪比例低于前三年平均值,全年无杀人、投毒、绑架、强奸等团伙性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恶性刑事案件。达不到要求的扣 4 分。
2、全市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低于前三年平均值。达不到要求的扣 2 分。
3、全市在校生犯罪比例低于前三年平均值,未发生在校生杀人或有重大影响的暴力犯罪案件。达不到要求的扣 2 分。
(十)加分事项1、大胆开拓、创新预防工作,形成在全省首创、独具特色、成效显著的经验和做法;承接(办)全省性会议、活动。有一项加 2 分。
2、市级年度预防工作经费实际开支苏南地区超过 15 万元、苏中地区超过 10 万元、苏北地区超过 6 万元的,每超过该基数的 20%加 1 分。
3、预防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被中央综治委预防领导小组在全国推广。有一项加 4 分。
第三章      考核和表彰
第六条 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内容及有关数据的起迄时间为上年 12 月 1 日至当年 11 月 30 日。
第七条 考核采取听汇报、明查暗访、召开座谈会、查阅档案及文件资料、进行问卷调查、数据测评和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各市在总结自评的基础上,向省综治委预防领导小组报送自评材料。自评应对照考核内容,逐条进行打分。
第八条 考核实行记分制,满分为 100 分,项目加分计入总分。
第九条 考核情况纳入省综治委对各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年度考核,作为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表彰奖励的依据和参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该年度的预防工作先进市:
1、全市青少年(25 周岁以下)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在校生犯罪比例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
2、发生团伙性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恶性刑事案件、在校生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在校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侵害青少年权益的恶性案件,影响恶劣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各市可根据本考核办法制定考核细则,从实际出发量化有关指标,对县(市、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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