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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青年联合会工作细则
发布日期: 2009-11-08 浏览数:  来源:团市委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州市青年联合会是中共常州市委领导下的基本人民团体之一,是以常州市共青团为核心力量的各青年团体的联合组织,是我市各族各界青年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第二条  常州市青年联合会是江苏省青年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承认《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接受江苏省青年联合会的工作指导。
  第三条  常州市青年联合会的基本任务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团结、教育各族各界青年;鼓励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充分发挥人才智力、团结联络和代表协调优势,积极引导服务青年成长成才;最广泛地代表和维护我市各族各界青年的合法权益;积极发展同台湾青年、港澳青年及国外青年侨胞的联系和团结,发展同世界各国青年的联系和友谊;团结带领我市各族各界青年积极投身经济和社会建设,为建设美好常州奉献青春、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常州市青年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五条  常州市青年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会员和委员
  第六条  常州市青年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由全市性的各青年团体和各辖市、区青年联合会等联合组成。凡依法成立、赞成本细则,并自愿申请加入常州市青年联合会的青年团体,经本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取得本会团体会员的资格。
  第七条  常州市青年联合会的委员由各会员团体、市有关部门推荐协商产生的代表和本会特别邀请的各族各界青年的代表出任。
  第八条  会员团体的权利
  (一)有向本会推荐委员的权利;
  (二)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三)依据本会的决议精神,有独立开展本团体会务工作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团体的义务
  (一)有遵守《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和本细则的义务;
  (二)有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三)有向本会报告团体会务的义务;
  (四)有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反映各族各界青年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第十条  会员团体如果严重违反《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由本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或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的处分;受处分者有权申请本会全体委员会复议。
  第十一条  委员的条件
  (一)必须承认《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和本细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应是在常州青年中有一定影响的各族各界青年杰出人才或代表人物; 
  (三)应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代表各族各界青年在本会中认真履行有关权利和义务;
  (四)每届委员出任时,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委员的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进行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有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要求本会维护委员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十三条  委员的义务
  (一)有遵守《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和本细则的义务;
  (二)有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三)有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了解和反映各族各界青年的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四)有积极参加本会工作的义务。委员无特殊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本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由秘书处给予提示;连续一年不参加本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免去其委员资格的决定;对决定不服的,有权向本会主席会议申请提交全体委员会进行复议。
  第十四条  委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和本细则的行为,由本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或撤销其委员资格的处分。
  第十五条  会员团体和委员都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会前应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委员会。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第十七条  全体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特殊情况下,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
  第十八条  全体委员会由各会员团体、市有关部门推荐协商产生的委员和本会特别邀请的委员组成。每届全体委员会名额、名额分配方案由上届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决定。每届任期内有必要变更委员名额及相关事宜,由本届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每届任期内,会员团体认为有必要变更团体参加青联委员会的指定席位委员时,可按规定更替并报请常务委员会备案。其它单位推荐的委员确需变更时,报请常务委员会同意,可以提出对自己选派的委员进行撤换和替补。
  第二十条  全体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席由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委员会予以调整和增选。全体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同是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一条  全体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期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全体委员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三)选举全体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四)对委员、团体会员不服本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处分决定进行复议;
  (五)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其它重要事务。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以上,会期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工作安排意见等;
  (二)决定全体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
  (三)增补、调整、卸免委员;
  (四)增加、撤除团体会员;
  (五)行使全体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组成,行使以下职权
  (一)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工作方案,领导实施常委会的决定、决议;
  (二)处理常州市青年联合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三)行使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六条  全体委员会根据委员不同的界别和需要,设立界别组。组长人选由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任命。组长负责本界别组活动策划、组织、实施,每年活动不少于四次。各界别组负责联系本界别青年,了解反映社情民意,撰写青联提案。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任命。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的主要任务和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全体委员会、常委会、主席会议确定的工作方针;
  (二)完成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
  (三)负责起草文件材料、管理档案、保管印章;
  (四)指导和协调各会员团体开展工作,组织和协调界别组开展活动;
  (五)负责与委员的日常联系,对外联络及接待工作。 

                                                               第四章 经 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主要为社会赞助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经常州市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常州市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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