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寓教于审,矫治心理。在审理涉少刑事案件时做到“像母亲对待孩子一样,动之以情,施之关爱;像教师对待学生一样,晓之以理,引导启发;像医生对待病人一样,矫治心理,促使自新。”特邀了专业心理辅导师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辅导,效果良好。另外还聘请了一批热心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良好道德品质的,具有较强的沟通表达能力,掌握一定法律知识、有相关社会经历的专业社会工作者、学校教师、共青团干部、未保干部等人员作为合适成年人,充当被告人的临时家长来参与刑事诉讼,教育被告人悔过自新。
二是爱心延伸,回访帮教。对判处非监禁刑、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我院制定了《少年犯回访考察帮教制度》,少年庭法官实行每月一回访制度。根据该制度逐步建立了未成年罪犯回访帮教档案,建立定期回访制度。2009年以来共赴监狱、少管所和有关社区看望未成年罪犯50余人次。定期到其家中、社区基层组织或辖区派出所,与未成年人本人、家长、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等共同座谈,询问他们近期的生活学习、现实表现,了解教育改造情况。此外,充分依托帮教基地(江苏正昌集团)进行帮教。每年组织部分未成年人罪犯统一进入帮教基地,一边学习劳动,一边接受帮教,表现较优秀的帮教对象还可成为企业正式职工。截止目前,共选择了30余名表现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要求进步的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到帮教基地,接受缓刑考察,收到了明显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