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1〕97号)精神,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千方百计促进大学生就业,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从增强创业意识、提高创业能力、优化创业环境等环节入手,发挥政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高等院校的职能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不断完善政策扶持、载体建设、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四位一体”工作机制,鼓励和扶持更多青年大学生来常创业。
二、目标任务
实施龙城青年大学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力争3年内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园,完成创业意识培训30000人,创业培训6000人,扶持大学生创业3000人,其中创办企业的不低于1000人,带动就业10000人。
三、扶持政策
1.降低大学生创业门槛。大学生申请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登记,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对2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即可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鼓励大学生以知识产权、实物、科技成果等可评估资产作价出资;允许大学生自主创办企业以股权出质融资。落实和兑现国家和省出台的各项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2.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各级政府、社会机构、在常高校等要积极利用所属的房产、场地,建成一批大学生创业园,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创业场地、政策咨询、登记注册、项目融资等“一站式”创业服务。经认定的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市财政给予30-5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扶持。新办的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入驻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的,两年内由创业园为其免费提供20-50平方米的经营场地。市财政按180元/平方米•年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9000元。通过跟踪评估,对入驻市级大学生创业园正常运营1年以上、发展前景较好的创业项目,经认定可给予10-30万元的专项资助。
3.给予社保补贴。大学生创办的各类企业,从注册之日起3年内,当年新招用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的,按规定给予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60%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给予贷款贴息。大学生进行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申请5-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大学生自主创办的企业,招用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和大学生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10万元的标准,最高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由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
5.给予开业补贴和带动就业奖励。对参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取得结业证书,实现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并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3个月的大学生,可申请2000元一次性开业补贴。对大学生自主创业并正常经营纳税1年以上和带动2人以上大学生就业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
6.加强大学生创业教育。加强大中专(技、职)校创业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创业培训质量,将大中专(技、职)校在校生纳入创业意识培训、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范围,创业意识培训对象为全体大中专(技、职)校在校生,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对象为入学一年后的大中专(技、职)校在校生,给予相应培训补贴。
7.征集创业项目。建立大学生创业项目资源库,对经招投标承担创业项目开发、推介等工作的中介组织,开发的创业项目通过评审批准入库并成功推广、转化的,平均每个创业项目给予2000元的补贴。每年组织一次大学生创业评选活动,通过创业大赛入选的优秀项目视同入驻大学生创业园项目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8.实施杰出创业人才培育计划。定期组织创业成功的大学生赴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考察学习,参加国内外EMBA、MBA等高层次进修,力争培养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杰出青年大学生创业人才。
四、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大学生就业和创业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落实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推进创业带动就业。要加大对大学生创业扶持工作的资金投入和保障力度,调整财政就业资金支出结构,合理安排年度创业资金,保证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和创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兑现。
2.优化创业服务。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大学生创业的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建立由企业家、职业经理人、职业咨询师、行业专家学者等组成的大学生创业导师团队,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专业化的指导和服务。
3.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社会力量做好大学生创业宣传工作。加强对大学生创业典型的培养和宣传,弘扬创业精神,激发创业热情,提升大学生创业的信心和能力。
五、有关事项
本意见所称的大学生自主创业,是指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在常州市范围内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大学生创办的企业必须由大学生担任法定代表人,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所创办的企业和项目具有明确创业意向和创业方案,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拥有各类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项目。在国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含学士)的留学人员毕业五年内在常州市范围内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享受同等待遇。毕业五年内的高技能人才在常州市范围内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享受同等待遇。
金坛市、溧阳市可参照本计划制定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相关政策。
本计划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