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龙城青年大学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常政办发〔2012〕107号)精神,确保创业扶持资金用到实处,根据国家、省和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常州市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制定如下办法。
一、资金申报
(一)一次性开业补贴
1、补贴对象
参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实现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并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3个月的大学生,可申请一次性开业补贴。
2、补贴标准
每个工商登记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一次性补贴2000元
3、申报材料
在本市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常州市大学生自主创业一次性开业补贴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章程或股东名册原件和复印件;
(4)纳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未达到起征点的,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提供学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1、奖励对象
大学生自主创办并正常经营纳税1年以上,同时带动2人以上大学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2、奖励标准
每户一次性奖励5000元
3、申报材料
大学生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常州市大学生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表》(附件2)和《常州市创业带动大学生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3),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章程或股东名册原件和复印件;
(4)纳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未达到起征点的,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大学生创业者的个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提供学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所招用大学生的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与招用大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创业租金补贴
1、补贴对象
经认定的市级大学生创业园为新办的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免费提供20-50平方米经营场地的,可申请创业租金补贴。
2、补贴标准
两年内按每户180元/平方米·年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每户每年最高不超过9000元。
3、申报材料
大学生创业园向所在地的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大中专院校创建的创业园由各院校向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常州市大学生创业园租金补贴申请表》(附件4)和《常州市大学生创业园提供场地优惠情况汇总表》(附件5),并提供以下材料:
(1)市级大学生创业园认定文件;
(2)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大学生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大学生创业者的个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提供学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创业社保补贴
1、企业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
大学生在本市创办的各类企业,从注册之日起3年内,当年新招用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2)补贴标准
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公布的月最低缴费基数执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办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常州市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6)和《常州市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附件7),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②大学生创业者的个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提供学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③申报补贴人员的毕业证书(应届)原件和复印件;
④单位与申报补贴人员签订的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⑤单位为申报补贴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⑥单位支付申报补贴人员工资的工资单(申请月份均须提供)。
2、个人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
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个人社会保险补贴。
(2)补贴标准
个人社会保险补贴按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60%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公布的月最低缴费基数执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常州市大学生自主创业个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8),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②大学生创业者的个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提供学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③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储蓄存折户(卡)。
上述各项资金实行按季申报制,申报时间为每季后第一个月的20日前。
二、审核拨付
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对上述各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将符合条件的审核材料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按规定拨付资金。
三、其它事项
(一)本办法所称的大学生自主创业,是指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在常州市范围内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大学生创办的企业必须由大学生担任法定代表人,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所创办的企业和项目具有明确创业意向和创业方案,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拥有各类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项目。在国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含学士)的留学人员毕业五年内在常州市范围内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享受同等待遇。毕业五年内的高技能人才在常州市范围内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享受同等待遇。
(二)金坛市、溧阳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
(三)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政策审批的截止日期暂定到2015年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