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时期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必须注入全新的司法理念,使法制教育成为素质教育的一部分,应在法制教育的同进加强对青少年权利义务观念、科学精神的培养,并使青少年认识到法律的价值所在,才能培养自觉的守法精神。
与培养全民法律意识,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纳入国民素质重塑的一项基本任务。多来,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已得到普及,许多学校开设了法制教育课程,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总体上来说,青少年法制教育尚未突破旧思想的束缚,法制教育的根本点和侧重点以及在现有社会环境中如何对青少年注入全新的司法理念仍是全社会要探讨的问题。在社会转型期间,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种文化的不断交融,价值观的碰撞,都形成了对青少年的冲击。因此,为适应社会进步的要求,培养真正的具有法律信仰的高素质人才,使法制教育成为素质教育的一部分。
一、青少年法制教育通常被忽略的环节——对法律价值的认识
普法教育开展以来,人们开始认识到文明社会必须守法这一基本道理。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法律在许多方面仍是传统社会被动及敬畏的象征。法律的功能被片面化,强调法律镇压、强制、服从的效力,忽视了更为重要的指引、评价和激励功能。这种情况下,只能造就被动守法的人群,却难以形成自觉守法的精神,更难以达到理想境界中“将守法作为一种愉快的负担”的追求和渴望。
人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是从初始阶段形成的,因此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及内在的法律信仰的树立必须从青少年做起。在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时要注重讲解法律的社会价值,以帮助他们达到内心对法律的真正认同。要使他们认识到生存过程中公平和秩序的必要性,意识到现代社会中法律是一生中最稳定最可靠的公共权威,只有守法,才能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守法绝不仅仅是付出,只有每个人都具备了自觉守法和护法的意识,使法律的尊严最大程度地得到维护,才能形成自由、宽松的社会环境。每个守法的人都是受益者,因为他们的生存发展之路拥有了规则作保障,这正是法律的社会价值所在。
亚里斯多德认为:“法律所以见效,全靠民众的服从,而遵守法律的习性须长期的培养。”在呼唤全民法律意识觉醒的过程中,要将守法精神的培育作为重要内容,这种守法精神是自觉的,有理性的,是对法律的尊崇,并在内心转化为道德理念。而从被动守法转化到自觉守法,首先要认识到法律的社会价值,认识到法律使人们获取自由、安全、权利和空间,对法律意识启蒙的最佳时期无疑应在青少年时期,因为这一时期青少年经历着成长、学习和积累过程,即有成长的喜悦也有理想、自尊受到伤害及心理产生变异的可能。青少年在这一时期与社会规范是冲突的,因此,必要的疏导和教育不可或缺。当青少年开始在社会化过程中认识到法律及各种规则的价值时,会在潜移默化中调整自己的内心需要,在尊重自己、尊重别人的同时更尊重法律,接受与法律规范相一致的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念。
二、现代法律意识的重要因素——权利义务观念的培养
法律的权威树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民对自向在社会环境中权利的实现及受保护的感受。我国法制教育的另一个误区是重视对公法的教育而忽视对私法的教育,而私法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法律。每个公民必须拥有了权利义务观念,才能有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因为法是有生命力的,法的生命力就在于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得到实现和履行。德国民法学家耶林的名言“为权利而斗争, 就是为法律而斗争”,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同。因此对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必须注入权利义务的观念,使他们懂得主张权利,享有权利,并尊重他人的权利。
要使青少年形成守法、护法的习惯,必须使权利义务观念根植于他们内心深处,使这一代人真正摆脱传统的厌讼、权力崇拜等消极思想的影响,形成对法律权威的尊重和服从的习惯,有必要认识到个人在按法律的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实际上已关系到国家法律的实现问题,也是公平和正义得到伸张的问题。
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例,它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如规定未成年人有权接受合法的教育,有权抵制不良文化的传播,受到遗弃、虐待时有权请求保护,任何人对其实施法律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等,都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体现。但如一个人缺少权利意识,很难想到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即使有被动、消极的守法习惯,也难以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更难以培养完善的现代品格。对青少年权利义务观念的灌输,有助于激发自主精神,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自觉运用合法的手段提出权利要求,能促使他们更为自觉地履行义务,推动他们对民主的参与和公共精神的培养,也是法的理念根植于心的基础。
三、消除权力崇拜的阴影,培养科学人文精神
众所周知,人治是靠愚昧、无知、愚忠和迷信等非理性因素支持的,而法治则需要科学精神来支持。对于一个人乃一个民族来说,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是非常重要的。科学思想的核心就是法律意识和理性精神。科学精神是人类文明的崇高精神,它所表达的是一种敢于探索真理的意识,表现为理性精神、怀疑精神、求实精神、独立精神。
科学精神的培养,是与培养青少年对事物的辨别力和认识能力密不可分的。科学精神要求正视事实,实事求是地看待人性固有的弱点,社会固有的矛盾,认识人的局限性,任何个人的能力都不可能左右或改变整个民族及历史的命运。具备了科学精神,就不会盲目相信领导人个人的智慧或德操,将公平正义的伸张寄托在一两个“包青天”身上。可以说,青少年在认知世界的过程中逐渐培养了科学精神,对今后法治的良性运转及理性法律意识形成是极为重要的。
科学精神与民主总是相辅相成的,民主意识使人们洞悉自己参与社会事务及政治事务的真实性,认识到宪法赋予的一切权利及义务的神圣性,进而使青少年对社会现象形成发表见解的自觉习惯,而不再造就一批冷漠的人群,即使在出现丑恶和严重不公时仍被动向权力屈服,树立科学精神,民主意识,淡化官本位观念,提高自我判断能力,是法治形成的社会心理基础。
四、信用缺失的拯救——从青少年做起
市场经济的主旨利己利人,双赢互惠,这其中包含着现代法治所体现的公平、平等、自由、人权等文化要素及价值理念。尊重他人的权利,诚实信用,摒弃欺诈,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得以健康、顺利运行的基础,也是由此所形成的权利至上,规则至上的起点和保证。诚实信用早在罗马法时期就已成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规范中也将其列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然而,在市场经济推行若干年以来,我国在经济领域及其他领域出现了严重的信用缺失。有人将其归结为市场经济初期所必须付出的成本。然而,这一成本的日益加重,不仅威胁到人们正常生活的良性动转,而且直接考验法律和社会规则的权威。
信用缺失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不可估量的。如果青少年在其成长过程,每天目睹欺诈、蒙骗、甚至在满怀对规则的信任进受到当头打击,是很难树立起诚信意识的。
对青少年信用意识的培养可体现在青少年教育的各个环节,最有效的方式当体现在团队活动中,让他们在细微小事中体会到规则 的重要,逃避规则理应受到惩罚,同时,诚实作为做人的第一美德必须大力提倡,因为只有诚实才能谈到信用。要养成信守诺言,诚实善意的习惯,这样才能使市场经济下的竞争在公平有序的环境中进行,才是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长久之计。英国学者米尔恩曾说:“要具有一种美德,就应该能够和愿意按照原则行事并遵守与某方面的道德相关的各种规则,而不管相反的诱惑是什么。”他认为诚实、不欺骗、言而有信等美德是遵守规则的前提,是非常有道理的。
五、对利益的正确理解和客观评价
只讲奉献、不讲利益、已被事实证明有悖人类活动规律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是人类活动的物质动力和精神动力。正如邓小平所言:“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兼顾公平和效率 ,处理如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在合法前提下追求利益最大化是无可厚非的。可以说,法律不应只关注公共利益,或只倾向于保护私人利益,而应在二者之间寻找最佳结合点。
青少年处于社会大环境中,让他们对利益视而不见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关键在于如何帮助他们正确认识社会现象,在法制教育过程中辅之以对利益的分析和评价,才能在追求利益过程 中明晰利他才能利已的道理,才能自觉遵守法律和规则,不致因一已私利而以身试法,损害社会公共得益,也不助于青少年具有长远的眼光,具备分析短期得益和长远得益关系的能力。这样,在他们走向社会时,才能高瞻远瞩,自觉维护法律,维护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得益,才能协调好整体得益和局部得益的,防止为了一方私利而使局部得益凌驾于法律之上现象的发生。
|